有香港法律界中人声言,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指定若干名法官处理国安案件是「行政机关干预司法机构」、「影响司法独立权」,更称此举「闻所未闻」,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严正反驳,提出该质疑者实「孤陋寡闻」: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既是行政机关首长,也是整个香港特区的首长;各级法官都是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而任命的,而行政长官是在这些法官中指定部分法官来审理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由行政长官指定司法机构的一组法官去处理某一类案件,在香港并不罕见;所谓行政长官指定法官,是指指定的法官名单,而非由行政长官指定哪位法官去处理哪宗案件,个别案件如何分派在该名单上哪位法官去处理仍会是由司法机构负责。她强调,各级法院会继续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在制订指定法官名单前,她亦必定会谘询特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就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应当「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特区终审法院前任首席法官李国能,及部分法律界中人,称对此做法「闻所未闻」,更会「影响司法独立」。林郑月娥昨日在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反驳有关的言论:「这样有少许孤陋寡闻。」
基本法赋予特首任命各级法官权力
她解释,指定一些法官处理某一类案件,在香港或其他地区并非罕见。目前,香港的失当行为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等专职法官都由行政长官委任,最新的例子是她于日前委任法官夏正民成为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主席。过往,从来没有人认为这种安排会牴触司法独立的原则,有关安排并没有改变现行的司法体制。
同时,指定某一法官专责处理涉及国安的案件,是基本法第八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下所容许的。
林郑月娥强调:「在一条有关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里,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惩治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不是较我刚才说的有关于在《证券条例》(委任法官担任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主席)下的行为失当或一些劳资纠纷更重要吗?为什麽谈到这个议题,行政长官行使其在基本法下的权利委任或指定一些已委任的法官会出现这麽大的担心呢?」
她续说,「指定若干名法官」是指由行政长官指定适用于由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的一个法官名单,并非指定哪位法官处理哪件案件,而司法机构的庭长或特区终院首席法官等会根据该名单作分派,所谓「行政机关既是检控,又决定由哪位法官审理」的说法,是完全错误。
她续说,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六款规定,各级法官均由行政长官任命,具体而言,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推荐法官人选,并由行政长官任命,而每一位法官在就职时都要宣誓,清楚说明他们会以无惧、无畏、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治,主持正义,为香港特区服务。
「行政长官并不是在街上随便找一个人指定他做法官......我们对于每一位进入司法机关的法官高度信任......在(港区)国安法里所谓指定的法官都仍然是来自经过这个程序获任命的法官......所以我完全不会认为由行政长官在国安案件里作出指定法官的安排是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林郑月娥说。
委任法官前必定事先谘询首席法官
她还强调,身为行政长官,她「哪里认识这麽多法官?我们连私下交往也没有,怎会认识这些法官和他们的专长?所以我认为必定会谘询首席法官,但这个不能改变法律写法,都是由行政长官来委任」。
针对近日不少人认为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应该在国籍方面有所限制,林郑月娥指出,很多其他国家及地区就算不是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也有国籍限制,但是次的草案并未有触及法官的国籍问题,反映中央对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尊重和充分信任,「在(根据)基本法九十二条,法官的选定都是根据他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亦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这类法官,而今次的(港区)国安法下的指定法官不会改变这些现状。」 文章来源:新锦江娱乐:www.xjj6789.com